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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辰与吴辰、谢钧玮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监督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吴辰,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钧玮,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英,系谢钧玮之母,住同上。
  原审原告吴辰与原审被告谢钧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3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民(行)监[2019]XXXXXXXXXXX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聂华清

书记员: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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