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连发
张某某
刘某某
刘远志
郭永某
原告吴连发,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缺席)。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远志,男,汉族。
被告郭永某,男,汉族。
原告吴连发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刘远志、郭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连发,被告刘某某、刘远志、郭永某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被告质证无异议。
证据二、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
被告刘某某质证: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月利率二分利的约定不认可,其不知情。
被告刘远志质证:承认担保这一事实,但月利率二分利的约定不认可,不知情。
被告郭永某质证:对被告张某某借款的事实及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月利率二分利的约定其也认可,是其本人领被告张某某到原告处去谈的。在谈二分利的事情时被告刘某某、刘远志不在原告处,不在场。
证据三、当庭播放录音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借款的事实,张某某同意如果到期还不上借款按月利率二分计算利息。
被告刘某某质证: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二分利的事情不知情。
被告刘远志质证:对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没有听说二分利的事情。
被告郭永某质证:录音无异议,月利率二分利的事情属实,认可。
三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张某某缺席无质证意见,无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原告吴连发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拖欠至今,对本案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原告吴连发诉请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永某对给付利息亦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某、刘远志对有关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一事不知情亦不同意,故被告刘某某、刘远志对按月利率2分计息不负保证责任。只对本金负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吴连发借款本金100000.00及利息8000.00元。
二、被告郭永某在10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刘某某、刘远志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诉讼费230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刘远志、郭永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吴连发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拖欠至今,对本案纠纷应付全部责任。原告吴连发诉请被告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永某对给付利息亦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某、刘远志对有关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一事不知情亦不同意,故被告刘某某、刘远志对按月利率2分计息不负保证责任。只对本金负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吴连发借款本金100000.00及利息8000.00元。
二、被告郭永某在10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刘某某、刘远志在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诉讼费2300.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刘远志、郭永某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雒法利
书记员:尹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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