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连平,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金水根(第二被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吴连平与被告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水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吴连平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连平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连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吴连平负担。
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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