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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云与木爱醒、林大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金云,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爱醒,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大允,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吴金云与被告木爱醒、林大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吴金云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金云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原告吴金云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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