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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兰与褚玉兰、顾尔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金兰,女,1958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振华,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玉兰,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尔么,男,197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上海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由案外人张文安提供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及由案外人张燕芸提供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桃园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为原告予以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556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对上述担保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原告已经胜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张文安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案对张燕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桃园新村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姚彩兴

书记员:印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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