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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燕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金燕(曾用名吴为娟),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慧,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吴金燕与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伟,被告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金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3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生意上互有往来。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共计支付给被告4,237,500元。截止2019年2月2日,被告陆续归还了1,882,600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明确等房产可以交易后支付原告210万元。现被告已取得该房屋产权,但被告却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着,遂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李慧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目前没有能力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金燕(曾用名吴为娟)与被告李慧系多年好友。2017年6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8年6月,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共计4,237,500元。2019年2月2日,双方对借款金额进行结算,被告共计归还借款1,882,600元。2019年2月2日被告书面承诺,等房产可以交易后支付原告210万元,以前的债务就此结清。之后,被告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共计还款60,600元,剩余钱款至今未还,原告遂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仅有原告提供的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为凭,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尚欠原告2,039,400元,故被告理应按承诺书内容履行,现被告仅归还60,600元,剩余钱款拖延不还,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39,4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金燕借款2,03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元,由被告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  琪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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