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雄鹰,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辉,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原告吴雄鹰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辉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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