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雄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化学工业区。
申请人吴雄鹰与被申请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雄鹰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吴雄鹰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金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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