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戴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雯琳
书记员:何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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