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雪岚,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鲸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轲,男。
原告吴雪岚与被告上海鲸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0)沪0115民初10722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相同、所涉法律关系相同,区别仅在于原告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不同,可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沪0115民初1072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徐弘韬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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