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雪梅,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XXX号XXX栋1至6层。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加永,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林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梅诉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雪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雪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雪梅负担。
审判员:黄玉娟
书记员:贾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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