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吴雪燕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戴伟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雪燕,女,193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伟州,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新。
  原告吴雪燕与被告戴伟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雪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亦平、夏朝霞、被告戴伟州、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雪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360,680元(68,034元/年计算20年)、丧葬费49,2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20,000元;2.上述费用要求由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戴伟州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儿子乐静龙于2018年10月13日晚22时20分左右,在宝山区共康八村小区内与案外人朱某发生口角,被其推搡倒地,在处于昏迷状态下,案外人朱某将受害人乐静龙拖至小区主干道处后离去。约22时24分许,被告戴伟州驾驶牌号为苏J9XXXX小型普通客车,路过受害人处时,因疏于观察,其驾驶的车辆直接从乐静龙身上碾压过去。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案外人朱某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起诉书中指出:“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8年10月13日晚22时24分许,戴伟州驾驶苏J9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环岛附近向东右转弯过程中,将躺于路面的乐静龙碾压,致乐静龙当场死亡”。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戴伟州作为苏J9XXXX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人及所有人,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谨慎驾驶车辆,疏于观察,直接将躺在小区主干道上的受害人乐静龙碾压致死,其行为直接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系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戴伟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该案在公安阶段及检察阶段均由相关部门做了道路模拟实验,结论为事发系盲区,且并未追究被告的责任,故不同意赔偿。即便要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第一,本次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没有经过交警的认定,要求被告方赔偿首先要满足是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本起事故并不是;第二,本次是朱某的故意杀人罪,被告戴伟州是正常驾驶,经过刑侦大队的模拟,均是盲区,不可能是被告戴伟州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被告戴伟州开车的时候小区也都是有路灯的,且车辆行驶时大灯也是开的。另,车辆检查也没有问题,本起事故中的车辆只是刑事案件的工具,所以我公司不同意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13日晚22时24分许,被告戴伟州驾驶苏J9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宝山区共康八村小区内主干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岛附近向东右转弯过程中,将躺于路面的乐静龙碾压,致乐静龙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系苏J9XXXX小型轿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载明,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系苏J9XXXX小型轿车商业险的保险人,商业险保额1,000,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率险。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明,2018年10月13日22时20分许,案外人朱某在宝山区共康八村小区内驾驶车辆寻找停车位过程中,因先后遭到被害人乐静龙的无故骚扰,遂将乐静龙推搡倒地。尔后,朱某将倒地的乐静龙拖行至小区主干道环岛西侧道路中央位置处,因自信被告人当时所处的位置相对安全,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离开。当日22时24分处,戴伟州驾驶上述车辆于上述地点碾压乐静龙,致其当场死亡。2018年10月22日戴伟州在上海市宝山分局庙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称“我当时车辆刚右转,车速在25码左右,我承认当时车速确实时快了点,但是我的车辆灯光全部呈开启状态,如果有人站在车前或者从我车前走过去我肯定能及时发现并刹车。我也想不到这个时候道路中间怎么会躺着一个人,而且这条道路灯光很暗,视线非常差。加上我右转弯时他所处的位置正好是视线的盲区,我未能发现所以就碾压到他了。”
  审理中,原告表示,因在刑事案件中,其与朱某已经达成谅解,且由朱某赔偿原告50万元,故在本案中,原告不再起诉朱某,无论其承担责任与否,原告都放弃对朱某的起诉与赔偿,不再向其主张。
  再查明,被害人乐静龙系城镇户籍。原告系乐静龙之母。上海市宝山区共康八村第一居委会于2019年8月1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吴雪燕,丈夫乐再定于2001年过世,生有一子一女,儿子乐静龙,女儿乐静航。吴雪燕未参加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无退休养老金,靠儿女赡养。”
  本院认为,侵害公民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根据侵害人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本案中,戴伟州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夜晚通过小区道路且在转弯的过程中,未控制车速,更未尽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的义务,故理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至于案外人朱某的行为,当然构成侵权,但并不表示被告戴伟州可以免责,只是在双方责任的分担上予以体现。关于责任比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朱某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由被告戴伟州对本起事故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中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的部分,由被告戴伟州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1、关于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丧葬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为42,791元;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105,76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本案被告戴伟州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为17,500元;5、关于律师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定为10,000元。上述1-5项共计人民币1,536,731元,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死亡赔偿金92,500元,以上共计110,000元;其余费用死亡赔偿金1,268,180元、丧葬费42,79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760元,以上共计1,416,731元,应由被告大地财保上海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95,855.9元;其余费用律师费10,000元,应由被告戴伟州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雪燕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5,855.9元;
  二、被告戴伟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雪燕律师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9,071元,由原告吴雪燕负担9,112.5元,由被告戴伟州负担9,9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婧

书记员:金  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