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震华,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冠兰,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邓丽萍,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吴震华与被告严冠兰、邓丽萍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未实际进入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震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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