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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徐皓馨、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夫,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皓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徐皓馨、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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