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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宇与徐皓馨、徐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震宇,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夫,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皓馨,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徐超,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吴震宇与被告徐皓馨、徐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震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震宇负担。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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