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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松与运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吴青松,男,199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学茂。
  原告吴青松与被告运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吴青松未按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吴青松与被告运迈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施  帅

书记员:顾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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