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1,女,198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某2,女,194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3,男,1943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1、吴某2与被告吴某3分家析产纠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江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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