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7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乙系同事。2019年6月22日22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南山区**道的**饭店聚餐时发生纠纷后,吴某乙约其朋友吴某甲到饭店门口,期间吴某甲欲劝阻双方矛盾,并动手拍了拍吴某某。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亲戚被告人邱某某称叫几个人到现场教训吴某乙、吴某甲。邱某某随即打电话纠集邱某某、吴某某、阿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三人一同前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与高新中四道交汇处。随后吴某某、邱某某、邱某某、吴某某、阿成等五人在上述地点追逐、围攻吴某乙和吴某甲,吴某乙、吴某甲相继被吴某某等五人拳打脚踢打倒在地。吴某乙、吴某甲起身后躲避追打往科苑路方向跑走,吴某某、邱某某等五人随后坐车逃匿。
经鉴定,吴某乙腰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吴某甲未达轻微伤。
2020年8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将吴某某抓获、在深圳市福田区将邱某某抓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纹卡,抓获经过,视频截图说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粤南[2019]伤鉴字第N1838、N18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深公(南)刑勘[2019]77980号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抓获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盼妮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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