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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吾某,男,维吾尔族,1987年0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5310119870520****,职业:驾驶员,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村***组***号,现住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村**组***号,无前科。被告人吾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3日立案调查,2020年01月2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图尔洪江·局麦尔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吾某2020年01月07日21时30分许,在喀什市荣盛小区椒麻鸡店跟朋友一起喝白酒后,当天23时40分许醉酒驶驾自己的新Q*****号小轿车从喀什市八号小区停车场出来时,碰撞该停车场停放的新Q****号白色尼桑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行使到荣盛小区时被警务站警务人员抓获。

新疆金陆验字(2020)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喀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来吾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7mg/100ml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但是被告人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吾某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7000元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努尔艾合麦提·艾则孜

               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1年2月18日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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