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78********,哈萨克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系博州**公司网络工程师,住博乐市南城***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0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达勒特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乐市金灿灿商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2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99.697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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