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呀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严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越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茂,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翔,男,199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芹,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呀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需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呀谧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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