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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支行
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斌,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支行。
负责人王芬,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寿青,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树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禹卫红

书记员:张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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