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三女,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修祥,上海华天成(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西博工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MichaelHargreav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帆,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周三女与被告杰西博工程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三女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三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三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48元,减半收取计9,474元,由原告周三女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建平
书记员:谈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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