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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与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瑞玲,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敏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善法,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2日立案。原告周丕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丕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周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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