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东,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剑锋,男,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周东与被告邵剑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周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2.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3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3日,被告邵剑锋将张家3组养殖虾塘24亩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转让价格60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由四团镇大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该虾塘由被告父亲邵品泉赠送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60,000元,然而当原告转款后却无法顺利得到该虾塘。经了解,该虾塘实际所有人邵品泉并没有将虾塘赠送给被告,村委会在被告谎称要办理虾塘电表的情况下,才出具了相关证明,且该虾塘现已被低价转让给其他人。原告遂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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