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东华,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逸峰(系职工),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系职工),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周建培,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方家弄24号。
第三人:周建新,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村东江304号。
第三人:周彬,女,195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周建红,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仲文村三十二组2号。
第三人:周炎,女,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北山花苑XXX号楼201室。
原告周东华诉被告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建培、周建新、周彬、周建红、周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3月26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东华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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