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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华与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东华,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逸峰(系职工),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霞(系职工),女,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第三人:周建培,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方家弄24号。
  第三人:周建新,男,195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运粮村东江304号。
  第三人:周彬,女,1952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南门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周建红,女,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仲文村三十二组2号。
  第三人:周炎,女,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金沙镇北山花苑XXX号楼201室。
  原告周东华诉被告崇明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上海市崇明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周建培、周建新、周彬、周建红、周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3月26日,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周东华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沙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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