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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东平与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周东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道熹,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周东平与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周东平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中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支付违约金1,195,000元和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支付以2,000,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本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周东平自愿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的部分本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周东平撤回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支付违约金1,195,000元和要求被告(反诉原告)沈某某支付以2,000,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本诉请求。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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