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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村北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制药厂院,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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