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师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骆继明,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师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吴 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