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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民走私普通货物案不起诉决定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三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小区**号,住勐海县**镇**路口出租房,因涉嫌本案于2018年8月31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9日被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一名缅甸男子联系交易天然橡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中缅边境220界碑附近中缅非法便道从缅甸将0.4吨天然橡胶驳运到中国境内,在曼掌村220界碑附近被抓获,该批天然橡胶偷逃税款516.6元。2018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

2017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缅甸勐拉与一缅甸农民谈好以5元每公斤价格收购0.26吨天然橡胶,收购后其将橡胶放置在缅甸农民的田地里。同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联系缅甸人将橡胶运输到打洛镇的215中缅界碑附近,随后周某某将该批橡胶装载到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欲运到打洛胶厂出售。同日15时许,周某某驾车行至森林公园时被抓获,该批天然橡胶偷逃税款370元人民币。2018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处以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

2018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打洛镇曼掌村附近收购天然橡胶。同日17时许,一缅甸人找到周某某向其出售天然橡胶,但由于从缅甸到中国的边境便道被执法部门挖断,该缅甸人将天然橡胶从缅甸境内搬运至中国打洛边境巡逻道上。周某某跟随该缅甸人前往边境便道上验货后收购了该批天然橡胶。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行至勐海县打洛镇曼掌村村口被公安人员查获。经称量,该批橡胶净重0.6吨,经计核,偷逃税款607.2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故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对其又走私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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