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仁林,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良,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仁林与被告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日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仁林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仁林负担。
审判员:王 亚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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