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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仁林与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仁林,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良,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曙,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仁林与被告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日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仁林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仁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仁林负担。

审判员:王  亚

书记员:魏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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