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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伟,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凤,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恩,男。
  原告周伟诉被告张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50元,由原告周伟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胡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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