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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与周人幸、周人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伟,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周云,女,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李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人幸,男,195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周人音,女,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伟与被告周人幸、周人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国红

书记员:陈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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