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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开发区窑湾居委会六组11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晶晶,上海申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在网上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相识不久,被告即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2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80,000元。2015年3月初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2015年3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表示至2015年7月会归还80,000元。2015年7月起,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亦不知其下落,故成讼。
  被告陆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21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宝账户(*君兰dre***@msn.com)转账多笔钱款,共计80,000元。2015年3月4日,微信号为“dreamlife0916”(昵称为:lana)在微信中向被告(微信号:zhouwei88)表示“你借的八万我7月还你”。
  本院查明,手机号为“XXXXXXXXXXX”的机主为本案被告,微信号“dreamlife0916”绑定的手机号为“XXXXXXXXXXX”。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原告向被告转账资金共计80,000元,被告在微信中认可原告向其出借80,000元,并表示愿意归还,以上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现被告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出借的借款本金8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借款本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周某已预缴),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红珍

书记员: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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