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伟剑,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周启晟,男,200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伟剑,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号。
申请人:黄卉婷,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丽萍,女,1962男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号。
申请人:许益丰,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伟堂,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李桂春,女,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周瑶郦,女,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周伟剑、黄卉婷、周启晟、周丽萍、许益丰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周伟剑、黄卉婷、周启晟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伟堂、李桂春、周瑶郦名下的银行存款1,453,901.1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周丽萍、许益丰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伟堂、李桂春、周瑶郦名下的银行存款969,267.4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提供了申请人周伟剑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周伟剑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周伟堂、李桂春、周瑶郦名下的银行存款1,453,9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三、冻结被申请人周伟堂、李桂春、周瑶郦名下的银行存款969,2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伟剑、黄卉婷、周启晟、周丽萍、许益丰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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