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佳凤,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安军,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峰彪,男,199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佳凤诉被告陆峰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佳凤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佳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景锋
书记员:徐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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