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俊,女,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石春保。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俊与被告上海三颗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2018年9月26日,原告周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赵永兴
书记员:袁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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