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俊,女,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特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与被告上海特香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周俊负担。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朱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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