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俊,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真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有能。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俊与被告上海真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周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俊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朱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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