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俊,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稷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约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磊,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周俊与被告上海稷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2月18日,原告周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已付)。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唐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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