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上海绿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高殊丽,总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绿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2月3日,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管丽萍
书记员:林 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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