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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与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俊,女,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跃仑,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俊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因进一步补充证据,原告周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俊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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