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9年1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海明
书记员:王珊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