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信根,男,194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叔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根,男,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信和,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信兰,女,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信芳,女,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海云,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根与被告周长根、周信和、周信兰、周信芳、周海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信根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陈培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