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叔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海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长根、周某和、周某兰、周某芳、周海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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