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信根与周长根、周信和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信根,男,194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叔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根,男,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信和,男,1951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信兰,女,1954年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信芳,女,195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海云,女,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信根与被告周长根、周信和、周信兰、周信芳、周海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信根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陈培瑶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