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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长根、周某和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叔奇,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周某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周海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长根、周某和、周某兰、周某芳、周海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  敏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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