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倩,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注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红,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隆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沪0104民初23727号原告周倩诉被告上海新隆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0月10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9)沪0104民初23726号原告上海新隆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新隆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9)沪0104民初23726号原告上海新隆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19)沪0104民初2372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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