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宝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莉、被告朱某、被告王宝荣、被告钱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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