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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存与上海兰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周先存,女,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静,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兰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才,职务不详。
  申请人周先存与被申请人上海兰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先存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兰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6,40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先存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兰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407.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752元,由申请人周先存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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