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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光,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招良,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光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周光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光撤诉。
  原告周光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5.24元,由原告周光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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