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光明,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申请人:黄宁萍,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翰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单毅,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胡小红,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申请人:单子玉,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周光明、黄宁萍与被申请人单毅、胡小红、单子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光明、黄宁萍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单毅、胡小红、单子玉的银行存款9,69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周光明、黄宁萍及担保人周锦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光明、黄宁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单毅、胡小红、单子玉的银行存款9,69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周光明、黄宁萍及担保人周锦源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武威东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光明、黄宁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