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兰娣,女,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东红,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
原告周兰娣与被告毛东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周兰娣诉称,其与毛东红于2012年10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毛东红承租其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XX-XXX楼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1日止,租金前三年不变,后续递增。合同签订后,毛东红以周兰娣的上海广汇旅馆的名义开办如家酒店,自第五年开始,毛东红不同意每年递增5%租金,只按第四年约定的租金金额支付租金,最后一期租金交付于2018年3月18日,支付金额139,000元,毛东红在经营如家酒店时亦存在违反物业管理及消防安全等行为,周兰娣向毛东红邮寄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现周兰娣提出本案诉讼,要求:1.确认双方2012年10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4月24日解除;2.毛东红立即搬离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XXX号XXX-XXX楼;3.毛东红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的租金差额125,100元;4.毛东红按每月153,247.50元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8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搬离之日止;5.毛东红赔偿免租期租金390,000元;6.毛东红支付违约金1,838,970元。
毛东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周兰娣一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毛东红住所地为浙江省龙泉市XXX乡XXX村XXX号,要求本案移送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争议房屋属徐汇区辖区,故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东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重洲
书记员:李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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