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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明与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周军明,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强旭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燕,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军明与被告上海畅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原告周军明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军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军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白志中

书记员:姚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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